前 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现批准《暖通空调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114-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原《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条文说明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8月18日以第74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王为、渠谦。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改了总则和一般规定的部分内容;2.增加、修改了部分常用图例;3.调整了图样画法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认真分析了有关资料及数据,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暖通空调制图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1.0.1为了统一暖通空调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 1.0.4本标准中“系统图”、“管道系统图”的解释均引用《技术制图通用术语》GB/T 13361—92的“6.9 管系图”;“原理图”的解释引用该标准的“6.14 原理图”。 2 一般规定2.1图 线 2.1 图线2.1.1 图线的基本宽度b和线宽组,应根据图样的比例、类别及使用方式确定。 表2.1.3 线宽
注:需要缩微的图纸,不宜采用0.18及更细的线宽。 表2.1.5 线型及其含义
2.1.6 图样中也可使用自定义图线及含义,但应明确说明,且其含义不应与本标准发生矛盾。 条文说明 2.1.3 表2.1.3中括号内数字表示慎用线宽。但如果能确保图纸在使用时,细线绘制的图样不会出现缺损,也可使用更细的线(笔)宽。 2.2 比例2.2.1 总平面图、平面图的比例,宜与工程项目设计的主导专业一致,其余可按表2.2.1选用。表2.2.1 比例
3 常用图例3.1水、汽管道 3.1 水、汽管道3.1.1 水、汽管道可用线型区分,也可用代号区分。水、汽管道代号宜按表3.1.1采用。表3.1.1 水、汽管道代号
3.1.2 自定义水、汽管道代号不应与本标准第3.1.1条的规定矛盾,并应在相应图面说明。 表3.1.3 水、汽管道阀门和附件的图例
条文说明 3.1.1 表3.1.1以外的水、汽管道代号,可取管道内介质汉语名称拼音的首个字母,如与表内已有代号重复,应继续选取第2、3个字母,最多不超过3个。3.1.2 采用非汉语名称标注管道代号时,须明确表明对应的汉语名称。 3.2 风道3.2.1 风道代号宜按表3.2.1采用。表3.2.1 风道代号
3.2.2 自定义风道代号不应与本标准表3.2.1的规定矛盾,并应在相应图面说明。 表3.2.3-1 风道、阀门及附件图例
续表3.2.3-1
续表3.2.3-1
续表3.2.3-1
表3.2.3-2 风口和附件代号
续表3.2.3-2
条文说明 3.2.1 表3.2.1以外的风道代号,可取管道功能汉语名称拼音的首个字母,如与表内已有代号重复,应继续选取第2、3个字母,最多不超过3个。 3.2.2 采用非汉语名称标注风道代号时,须明确表明对应的汉语名称。 3.2.3 表3.2.3中序号8“软风管”是指较长的柔性管,如波纹管。序号14“软接头”指较短的、隔振用的部件。 3.3 暖通空调设备3.3.1 暖通空调设备的图例宜按表3.3.1采用。表3.3.1 暖通空调设备图例
3.4 调控装置及仪表3.4.1 调控装置及仪表的图例宜按表3.4.1采用。表3.4.1 调控装置及仪表图例
续表3.4.1
条文说明 3.4.1 表3.4.1中序号1~3图例中,“T、H、P”分别为“Temperature”、“Humidity”、“Pressure”的字头; 序号5图例中“F”是英文“Flow”的字头。序号12图例中“F.M.”是英文“Flow Meter”的缩写;序号13图例中“E.M.”是英文“Energy Meter”的缩写。 4 图样画法4.1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4.1.1 各工程、各阶段的设计图纸应满足相应的设计深度要求。
图4.1.7 明细栏示例 条文说明 4.1.8 “设备”通常指机组、换热器等,“材料”通常指管道、阀门等。 4.2 管道和设备布置平面图、剖面图及详图4.2.1 管道和设备布置平面图、剖面图应以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4.2.6 平面图上应标注设备、管道定位(中心、外轮廓)线与建筑定位(轴线、墙边、柱边、柱中)线间的关系;剖面图上应注出设备、管道(中、底或顶)标高。必要时,还应注出距该层楼(地)板面的距离。
图4.2.10 索引符号的画法 4.2.11 当表示局部位置的相互关系时,在平面图上应标注内视符号(图4.2.11)。
图4.2.11 內视符号画法 条文说明 4.2.1 “正投影法”见现行国家标准《技术制图通用术语》GB/T 13361-92的5.3节。 4.2.6 墙线内的建筑轴线不宜作尺寸标注界线。柱中心线作尺寸标注界线时,应同时标注柱宽。 4.3 管道系统图、原理图4.3.1 管道系统图应能确认管径、标高及末端设备,可按系统编号分别绘制。 条文说明 4.3.1 管道系统图是指“表示管道系统中介质的流向、流经的设备以及管件等连接、配置状况的图样”(见《技术制图通用术语》GB/T 13361-92的6.9节)。4.4 系统编号4.4.1 一个工程设计中同时有供暖、通风、空调等两个及以上的不同系统时,应进行系统编号。 表4.4.3 系统代号
图4.4.3 系统代号、编号的画法 4.4.4 系统编号宜标注在系统总管处。
图4.4.5 立管号的画法 条文说明 4.4.2 入口编号是指由建筑外引入的管道系统编号。 4.4.3 表4.4.3以外的系统代号,可取系统汉语名称拼音的首个字母,如与表内已有代号重复,应继续选取第2、3个字母,最多不超过3个。采用非汉语名称标注系统代号时,须明确表明对应的汉语名称。 4.5 管道标高、管径(压力)、尺寸标注4.5.1 在无法标注垂直尺寸的图样中,应标注标高。标高应以m为单位,并应精确到cm或mm。
图4.5.2 相对标高的画法 4.5.3 水、汽管道所注标高未予说明时,应表示为管中心标高。
图4.5.12 管道截面尺寸的画法 4.5.13 当斜管道不在图4.5.13所示30°范围内时,其管径(压力)、尺寸应平行标在管道的斜上方。不用图4.5.13的方法标注时,可用引出线标注。
图4.5.13 管径(压力)的标注位置示例
图4.5.14 多条管线规格的画法
图4.5.15 风口、散流器的表示方法 4.5.17 平面图、剖面图上如需标注连续排列的设备或管道的定位尺寸和标高时,应至少有一个误差自由段(图4.5.17)。
图4.5.17 定位尺寸的表示方法 条文说明 4.5.6 “PN”后一般跟以“MPa”表示的数字,若该数字小数点后超过2位,则宜改为“kPa”或“Pa”表示的数字。如“PN 0.6”、“PN 20(kPa)”。 4.5.11 有坡度的管道标高,在始端或末端也可用括号内数字表示。 4.5.14 在同一套图纸中,应统一使用短斜线或圆点。 4.5.17 连续排列的设备,应标注需保证的安装尺寸,不宜标注过多的安装尺寸,造成施工安装时无所适从。 4.6 管道转向、分支、重叠及密集处的画法4.6.1 单线管道转向的画法见图4.6.1。
图4.6.1 单线管道转向的画法 4.6.2 双线管道转向的画法见图4.6.2。
图4.6.2 双线管道转向的画法 4.6.3 单线管道分支的画法见图4.6.3。
图4.6.3 单线管道分支的画法 4.6.4 双线管道分支的画法见图4.6.4。
4.6.4 双线管道分支的画法 4.6.5 送风管转向的画法见图4.6.5。
图4.6.5 送风管转向的画法 4.6.6 回风管转向的画法见图4.6.6。
图4.6.6 回风管转向的画法
图4.6.7 管道断开的画法
图4.6.8 管道在本图中断的画法
图4.6.9 管道交叉的画法
图4.6.10 管道跨越的画法 条文说明 4.6.5、4.6.6 手工制图时,线型可不分粗、细。 附录A 防烟、防火阀功能表表A 防烟、防火阀功能
续表A
注:1 除表中注明外,其余的均为常开型,且所用的阀体在动作后均可手动复位。 2 消防电源(24V DC),由消防中心控制。 3 阀体需要符合信号反馈要求的接点。 4 若仅用于厨房烧煮区平时排风系统,其动作装置的工作温度应当由70℃改为150℃。 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引用标准名录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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