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北京市 781名;天津市 710名;河北省 779名;山西省 552名;内蒙古自治区 544名;辽宁省 619名;吉林省 520名;黑龙江省 589名;上海市 870名;江苏省 808名;浙江省 641名;安徽省 750名;福建省 561名;江西省 613名;山东省 930名;河南省 957名;湖北省 732名;湖南省 774名;广东省 803名;广西壮族自治区 703名;海南省 397名;重庆市 870名;四川省 894名;贵州省 607名;云南省 638名;西藏自治区 445名;陕西省 579名;甘肃省 509名;青海省 399名;宁夏回族自治区 423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47名;共 计: 2054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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