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onymous 发表于 2024-7-22 21:41:3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北京市                   781名;天津市                   710名;河北省                   779名;山西省                   552名;内蒙古自治区                544名;辽宁省                   619名;吉林省                   520名;黑龙江省                  589名;上海市                   870名;江苏省                   808名;浙江省                   641名;安徽省                   750名;福建省                   561名;江西省                   613名;山东省                   930名;河南省                   957名;湖北省                   732名;湖南省                   774名;广东省                   803名;广西壮族自治区               703名;海南省                   397名;重庆市                   870名;四川省                   894名;贵州省                   607名;云南省                   638名;西藏自治区                 445名;陕西省                   579名;甘肃省                   509名;青海省                   399名;宁夏回族自治区               423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47名;共    计:               2054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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